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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女性維權課堂 | 夫妻共有財產會因其中一方負債而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信息來源:省婦聯權益部】   【發布時間:2022-4-15 17:12:27】   【點 擊 量:758】

案例

 
  張三與李四是夫妻,二人結婚期間張三向楊五借款180萬元,約定2020年5月15日償還借款及利息。還款期限屆滿后,張三拖欠借款未還,楊五將張、李夫妻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180萬元。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該債務系張三的個人債務,由張三個人償還,李四不承擔償還責任。判決生效后,張三未依照判決履行給付義務。經楊五申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人民法院查封了張三名下的車輛,以及李四名下的房屋。執行過程中,李四認為張三的個人債務不應當執行自己名下的房產,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法院解除對其名下房屋的查封。
 
  法院裁決結果: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2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就是說,未負債配偶一方名下的財產可被執行的前提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李四名下的房屋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雖登記權利人為李四,但實際上該房屋屬于張三與李四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共同共有是一種不分份額、比例的共有關系,夫妻各方對共同共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且處置的效力及于共有財產的整體,而非部分。張三、李四對共同共有的房屋享有的權利作用于房屋整體,未經特定的析產程序,二人對于房屋享有的權利是不能分割的。因此,該房屋為張三、李四共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被查封、凍結。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張三、李四享有提起析產訴訟的權利,楊五有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權利。析產完成后,法院執行的范圍僅為共有財產中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訴訟期間,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執行。但不管是提起析產訴訟還是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皆為法定權利,未提起訴訟并不影響法院的執行。
 
案例分析律師
 
 
  王凡律師:云南鼎麒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法律碩士;致力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工作,精益求精,力求為當事人提供有溫度的法律服務。
編輯:魏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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