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省婦聯權益部】
【發布時間:2022-4-29 15: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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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倩與張強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孩子張俊哲隨張強生活,王倩每月負擔孩子500元撫養費。王倩離婚后一直居住在娘家,沒有外出工作,其父親身體殘疾,家庭經濟困難,屬于政府脫貧攻堅幫扶對象,因此王倩離婚后從未支付過孩子的撫養費。離婚后,王倩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張強以影響孩子學習、孩子生病等各種理由拒絕王倩探望,并且提出王倩未支付撫養費,無權探望孩子,要求王倩付清拖欠的撫養費再來協商探望孩子的事宜。
王倩無奈,最終訴至法院。王倩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降低或者中止由王倩支付張俊哲的撫養費,或由王倩目前承擔張俊哲每月200元的撫養費;2.判令王倩享有探望張俊哲的權利,每月最低探望一次,寒假帶孩子暫住五天,暑假暫住十天。
法院判決結果
一、原告王倩自2017年12月1日起每月向被告張強支付孩子張俊哲的撫養費4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當年的撫養費,付至孩子18周歲時止;二、原告王倩每月探望孩子張俊哲一次,寒假期間帶走孩子張俊哲居住5天,暑假期間帶走孩子張俊哲居住10天,被告張強須予以協助。
分析解答
很多人有一個誤區,離婚后,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就可以不給對方看小孩,離了婚雙方就一刀兩斷、毫無瓜葛。但事實上,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離婚,解除的是雙方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并沒有消除作為父親或者母親的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彪x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探望孩子,探望權是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結合本案,王倩、張強雖然離婚了,但依然是張俊哲的母親和父親,王倩享有探望張俊哲的權利,并且母親探望孩子也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考慮,張強不得隨意阻撓王倩行使探望權。作為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王倩,離婚后有義務按照判決支付孩子撫養費,對于王倩一直未履行支付義務的情況,王強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并不能以此為由阻止王倩行使探望權。
案例分析律師
袁國英:云南鼎麒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畢業于云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法學專業畢業,具備扎實的法律功底。
編輯:魏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