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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年!讓我們一起對家庭暴力說“不”!
【信息來源:云南省婦聯網絡信息傳播中心】   【發布時間:2020-3-2 0:00:00】   【點 擊 量:20475】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讓越來越多的家暴受害者有法“撐腰”。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四周年之際,全國婦聯特別制作反家庭暴力主題海報,廣泛宣傳反家暴知識,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第三款: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學校、醫療機構等發現家庭暴力,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遭受家庭暴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家暴,對于每個家庭來說
  都是一場災難
  但家暴不是家務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責!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說“不”!
  積極尋求幫助!

(來源:云南女聲)

主辦單位:云南省婦女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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