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中國婦女報】
【發布時間:2022-4-22 14: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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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與會者對二審稿普遍表示肯定,同時,圍繞修改完善強制報告和排查制度、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等展開熱議。
二審稿突出了問題導向強化了國家意志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表示總體贊成。她說,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促進婦女發展、保障婦女權益。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包括婦女權益在內的人權保障,婦女教育、健康、就業、減貧等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婦女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在看望參加全國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的農業界、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界委員時的重要講話,強調要格外關注關愛關心困難群眾,加強對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再次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深厚的人民情懷,鮮明反映了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我們黨的一貫主張、保障婦女兒童權益是國家意志。但同時也要看到,婦女在發展和權益保障方面仍面臨一些問題,有的老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又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修改完善法律予以解決。今年全國兩會,不少代表提交了相關議案和建議,積極建言獻策。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回應婦女期盼、代表建言和社會關切,繼續加快修法進度,把該法修訂草案的二審列入本次常委會議程。二審稿在完善婦女各項權益、強化保障力度、完善救濟措施、細化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特別是加強對婦女人身權、人格權的保護,將“人身和人格權益”列為第三章,明確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應當及時報告的制度及違反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完善教育、就業等各領域的男女平等制度等,突出了問題導向、強化了國家意志,具有較強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沈躍躍建議,進一步吸納各方面意見,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如完善強制報告制度,明確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及時發現和懲處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婦女平等就業權益的保護,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約談機制上升為法律規定;結合現實需要、已有制度和實踐探索,完善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切實依法履行反家暴、反拐職責;保留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意見的規定,促進婦女權益更有保障。
建議將防止拐賣婦女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二審稿回應社會熱點,增設了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鄧麗委員建議,將第24條第3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24條第2款村民委員會后面增加“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在第4款衛生健康等部門后增加“以及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體現婦聯參與報告和參與解救工作。關于排查制度,景漢朝委員建議,由公安機關牽頭,給基層婦聯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審稿規定五類強制報告的主體“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報告。景漢朝委員、孫建國委員認為應刪除“在工作中”的限定,避免強制報告制度被簡單理解為職務行為。楊志今委員建議將醫療機構列入強制報告制度的責任主體,將防止拐賣婦女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以強化失職問責的力度。關于強制報告、排查的范圍,除了“拐賣、綁架”,劉修文委員建議增加“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為從根本上解決拐賣婦女等問題,多位與會者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建議全方位、全鏈條來推動解決。景漢朝委員說,要進一步依法加大打擊力度,是否返回原籍要尊重婦女本人的真實意愿,強化源頭治理,早發現、早制止、早解救。鮮鐵可委員建議進一步強化或拓寬婦聯的責任,充分利用婦聯在鄉鎮、街道、社區的基層組織,發揮好基層婦聯干部志愿者的作用。矯勇委員建議增加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責任,從改善治安環境、鏟除拐賣婦女土壤、切斷交易鏈條、嚴厲打擊犯罪行為等方面明確提出要求。
呂薇委員建議,結合新情況、新問題,修改本法相關條款,同時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強化對拐賣婦女兒童的司法保護。建議買賣同罪、收買婦女產生的婚姻關系無效、對協助和隱瞞的人員給予適當處理、對漠視群眾權益和瀆職行為要堅決追責問責等。
建議將反家暴和反拐列入檢察公益訴訟范圍
多位與會者建議將反家暴納入公益訴訟的范疇。劉修文委員建議在二審稿第80條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的行為中增加一項“有關部門和單位不依法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的”,既和反家庭暴力法、《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相銜接,也有利于公權力及時介入和有效干預。鄧麗委員說,建議修改第80條,將“未依法履行反家暴、反拐職責”納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范圍。楊志今委員建議明確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擴大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二審稿關于檢察公益訴訟的規定中明確五種情形,“侵犯眾多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呂薇委員建議將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改為“應當”。李巍委員建議刪除“眾多”二字的限定,只要侵犯婦女的合法權益,哪怕只有一個婦女,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關于婦聯的職責,王硯蒙委員建議二審稿第76條增加婦聯組織就嚴重侵害婦女權益事件可以提出督促處理意見的職責。云南、內蒙古、四川等在地方性法規中就婦女聯合會可以發出督促意見書作出規定,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
二審稿第31條第2款規定了婦女在遭受糾纏、騷擾等不法侵害時,可采取必要的防衛措施,也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李銳委員說,這種不法侵害大多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情形,公安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置,建議增加“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置”。
曹鴻鳴委員建議增加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知情權的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和結婚證明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不動產、車輛、船舶、企業、證券等登記部門以及銀行、保險、基金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登記部門和單位應當受理,而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建議進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為促進國家生育政策的落實,二審稿增加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白春禮委員說,關于生育休假制度,很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不僅保障女職工休假,還倡導設立陪產假,建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考慮研究這些規定。
劉修文委員建議增加托育制度、育兒假的有關規定,明確政府在建立健全托育制度、分擔生育成本中的職責定位,減輕企業壓力,保護婦女勞動權益。
左中一委員建議對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產假、哺乳期間不合理調崗行為作出限制,對就業方面涉及婦女權益的隱性歧視、間接性歧視問題,建議在法律中作進一步細化。
田紅旗委員建議在第34條“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后面增加“保障婦女實施輔助生殖技術權利”,同時增加“醫療機構設置人類卵子庫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實施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與人類卵子庫簽訂供卵協議,嚴禁私自采卵?!?/div>
關于法律責任,李巍委員說,針對當下一些惡性綁架、拐賣、家暴等事件,婦女權益保障法應有所回應,建議增設單獨的法律責任條款。劉修文委員建議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因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而受到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將嚴重侵害情形納入征信系統。
建議恢復二審稿被刪除的部分條文
修訂草案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可以為實現男女平等而采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二審稿刪除了這一規定。
鄧麗委員說,實際上公開征求意見以后,該規定作為一個亮點得到婦女研究者、婦女工作者等的肯定。主要考慮暫時性的特別措施是為了糾正改變歷史上長期積累的一些男女不平等現狀,加快促進男女事實上的平等,當平等達到之后這些措施可以停止。這一規定能為婦女權益保障制定政策、出臺法規提供明確的依據。如果這一條恢復有困難,建議在第2款“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之后增加“促進男女平等”,以豐富此款的內涵。此外,鄧麗委員、陳軍委員建議恢復修訂草案有關就業歧視聯合約談機制的規定,把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
劉海星委員也建議恢復修訂草案第2條第4款的規定,或者修改第2條第2款,在“國家采取必要措施”后增加“促進男女平等”。
修訂草案第54條規定,“婦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適合終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擔任監護人,有權單方決定送養子女;無人收養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二審稿刪除了該規定。江小涓委員認為,這種情況不送養很可能對受侵害婦女帶來終身傷害,也很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建議再充分考慮完善。
關于被刪除的修訂草案第54條,郭振華委員認為,結合民法典第1094條、第1097條關于送養的規定,可以與民法典相銜接,“這種情況的確特殊但又很極端,有必要在婦女權益保障法里保留,在具體規定或者表達上,跟民法典的規定作一個銜接?!?/div>